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2019年度
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
根据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清新府〔2014〕89号)、《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(清新府〔2014〕93号)、《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》等文件精神,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,编制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2019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》。
一、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每年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,并及时向镇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,由镇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。
二、未录入本听证目录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,应当组织听证。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,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,也可以组织听证。
三、依本目录,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,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四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五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
太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9年6月28日
附件:太平镇人民政府2019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.docx